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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无房方利益的保护
来源:施周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23
浏览量:1135

婚姻关系中无房方利益的保护

-                                                                                                                   —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口/文 施周 律师

随着房价的疯涨,房子已成为人们街头巷尾谈论的主要话题,也成为年轻人婚娶的主要考量因素之一,“悠悠万事,以此为大”。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之后,“一石而激起千层浪”,笔者结合该《意见》中第十一条关于婚前财产的规定,谈谈对婚姻关系中无房户的利益的保护。

 

《意见》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婚前一方购房、支付了首付款,然后登记在自己名下,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这应该说是中国家庭尤其是年轻家庭的一个普遍现象。这种情况,一般都是男方在婚前买了一套房子,按揭的,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然后夫妻俩在婚后共同还贷。

如果按照《意见》十一条的规定,不动产产权归属婚前购买一方,而共同还贷的另一方,对于共同还贷部分,仅得合理补偿。这样的规定对于这种银行按揭买房子中没有登记名字的一方应该说显失公平,辛苦几十年,共同还贷,一朝离婚,房子全部归属另一方,自己仅得合理补偿?尤其对于女性,比如说,房子在男方的名下,女方为了照顾孩子、家庭,做全职主妇,那么若干年之后离婚时,男方仅需针对婚后按揭部分合理补偿,而且因为没有工作,或者是因为常年照顾家庭,脱离职场,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这样连基本的生存都无法保障的。

如果是这样,可能年轻的夫妻结婚时,不愿意与对方共同支付银行贷款了,因为对于相当一部分年轻家庭来讲,婚后还房贷,已占去了家庭收入的相当大一部分,这样的话,就很难再有资金去购置其他资产、做投资,也就是不能使得家庭的资产增值,可能存在的增值部分也就是共同还贷的房产,如果连这一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资产,只能合理补偿,而不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对于共同还贷的另一方,也太不公平了,共同还了几十年的房贷,仅得合理补偿?所以可能没有房子的另一方不再愿意与另一方共同还贷了。

《意见》的规定的立足点是从保护财产权这一私权的角度为出发点,对于婚前财产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对财产权的保护,是应该值得肯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这种严格的规定,可能侵犯了婚姻关系中无房方的权益,使无房方没有安全感、归宿感,可能导致无房方不愿意对家庭作出付出、牺牲。

这样是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

  既然婚后按揭部分是在婚后双方完成的一个行为,那么完全可以理解为这种婚后部分应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婚后按揭的增值部分也应该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配,而不仅仅是做“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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