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周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还是代为炒股
来源:施周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1
浏览量:1504
 

民间借贷还是代为炒股

【据以引起的案例】

史先生与郑先生是同事,2009年初,史先生开立了股票账户,账户资金为40万元。20095月到201010月,郑先生先后向史先生出具了一系列借条,借条上写明借款金额为40万元,有的借条上还约定了借款期、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等。史先生也将股票的帐号以及密码告诉了郑先生,此后一直的郑先生在操作、买卖这个户名为史女士的股票,在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郑先生分多次将2万余元从股票账户里的资金转到史先生的股票关联银行账户。

2011年底,股票大跌,40万元的股票缩水成只有5万多元。史先生要求郑先生还款,但郑先生一直未还。2012年初,史先生将郑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40万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史先生认为这是被告郑先生向其借款,被告郑先生借款的目的也是为了炒股,所以直接将股票给了郑先生,他自己操作,自负盈亏,是民间借贷。郑先生则反驳称这是代为炒股,所谓借款是不成立的,自己根本就没有拿到钱,股票是帮史先生炒的,账户是他的,即使盈利了,自己也拿不走,一定要史先生的身份证才可以将款项取出来。
  
【案情分析】

 就本案而言,基本事实是清楚的,双方争议不大,主要争议在于这种表面的基本事实下面所反应的真正的法律关系是什么?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代为炒股?法律关系的不同,责任承担上有根本性的区别。

本律师作为原告史先生的代理律师,全程参与了此案。本律师认为:就本案而言,郑先生多次向史先生出具借条,能够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而郑先生所主张的代为炒股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撑。尽管郑先生辩称借条不存在款项的交付,既没有通过银行,也没有现金交付,但股票是有价证券,能体现出货币的价值,自借条出具之后,史先生就将股票的账号、密码告诉了郑先生,此后就一直由郑先生在买卖、操作该股票账户,对该股票账户具有实际控制力,而且在原告起诉之后,被告郑先生仍然进行了股票买卖。此后郑先生分多次将2万余元从股票账户里的资金转到史先生的股票关联银行账户,对这两万多元,原告史先生认为是利息,被告郑先生认为是分红,但查该付款时间段,股票一直在跌,未曾盈利,分红是不存在的,而且该两万多元与借条上约定的利息是能够相互印证的,是在履行支付利息的行为。所以从借条,股票的操作、控制到支付利息等一系列的行为,表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而非代为炒股。

   【法院判决】

该案经过多次庭审,最终法院根据一系列的借条和证人证词结合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40万元是借款,已经给付的两万余元为利息,郑先生应返还史先生本金40万元。

【律师提示】

 本案之所以对簿公堂,双方对法律关系存在争议,其主要原因在于借条过于简单,只有“今借到某某某多少元……”,没有体现借款的交付方式,本案的借条如果注明款项的交付是以交付股票的方式进行,那么事情就更为清楚,案件也将简单很多。所以借条不能过于简单,不能有“借条”两字就是万能的,一定要能体现这种款项的交付方式,是现金还是银行转账,还是其他方式,这个非常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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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施周
  • 执业律所: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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