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周律师亲办案例
农村法律顾问问题初探
来源:施周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19
浏览量:763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涵盖了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等各方面的内容。法治建设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内容,既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又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如何推动新农村的法治建设,是各地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农村法律顾问正是新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涌现的一个新现象,农村法律顾问,顾名思义就是由律师和其他法律服务人员为农村、农民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目前全国不少地方都在力推农村顾问工程,力争做到“一村一顾问”,以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基层的民主政治建设,建设和谐新农村。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助推器。然而,农村法律顾问是从来没有过的,可以说法律服务行业新的领域,对于习惯于做企业的法律顾问的法律工作者而言,怎样才能扮演好农村法律顾问的角色,如何跳出传统的企业法律服务的思维,做到既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治建设,这是摆在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迫切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农村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

  长期以来,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信息传播、传统思维习惯等原因,实际上适用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高地区的法律往往在农村根本得不到实施,事实上形成法律缺位甚至法律真空的形式,这就要求我们的农村法律顾问紧贴农村实际开展工作,以避免法律顾问工作流于形式,笔者认为,农村法律顾问应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 协助农村治理。我国的农村实行的村民自治,村民自治的组织即为村民委员会,但实际上村民委员会不仅是村民自治组织而且还要协助基层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具有一定的行政性,同时还具有经济组织的功能。正是由于农村工作的庞杂,大到村庄的发展规划、土地承包小到邻里纠纷都要处理,农村干部文化水平有限,法律意识淡薄,处理问题的方式有时不免简单甚至违法,农村治理存在较多的问题,农民抱怨甚多。作为农村法律顾问首先就要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高参”,协助村委会进行农村治理,协助开展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工作、修订村规民约等等,为农村治理工作建言建策,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调解工作等。

  2.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法律培训。农村法律顾问的普法宣传应避免那种贴大标语,大标题的宣传方式,应该做到有的放矢,切实根据各农村生活实际,多讲婚姻、继承、土地管理法、拆迁、渔业、水产等与农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宣传,少讲大道理;多讲案例,少讲理论;要言之有物,少讲大话、空话;要注重内容和效果,不拘形式。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对农村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素养,转变广大农民的思维方式,力争让广大农民养成用合法的方式来处理纠纷的习惯,以期形成从“输血”到“造血”功能的转变。

  3. 农村经济经济发展、社会交往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案件的代理。农村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纠纷也是很多的,但是由于农村传统习惯、文化素质等因素影响,目前农村出现了纠纷并不习惯用法律的手段而往往通过传统的道德或者行政的手段来处理,由于传统道德本身的局限性,农村处理纠纷更多的是寄希望政府行政手段甚至寄希望于“包青天”来解决,这也是导致农村中农民上访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用道德方式和行政手段来调控农村纠纷本身也无可厚非,本来社会矛盾的调控手段就是多种多样的,既有法律的,行政的,也有道德的、宗教的等等。但是在法治的背景下,新农村应该是一个以法律为主要调整手段的生活模式,而这正是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农村法律顾问所擅长的,同时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广大农民耳濡目染之后,也会逐渐改变农村处理纠纷的方式,逐渐回到法律的方式上来。

二、工作机制。

  由于作为农村法律顾问的律师和其他法律服务者都工作在城镇,与农村相隔

  甚远,沟通互动过程中会产生诸多不便,为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畅通有效的开展,必须要建立农村法律顾问的有效工作机制,譬如农村法律顾问原则上每个月要与村委会联系一次,每季度到村委会开展一次法制讲座、法律咨询或法律培训工作;村里有紧急情况需要现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到场,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工作档案等等,各地应根据本地农村的实际情况从制度上保障法律顾问长效工作机制,使顾问工作能够开展,真正落到实处,做到“有顾有问”。

三、农村法律顾问角色的特殊定位

  农村法律顾问,是从企业法律顾问引申过来的,本来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本身系双方意思自治的普通民事法律行为,但农村法律顾问,由于其受众的特殊性,与企业法律顾问有较大的差别,其区别主要如下:

  1. 行政干预的力度不一样,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是政府为了促进新农村的法治建设,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由司法行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推动而才得以开展的,而企业聘请法律顾问是企业本身的民事行为,是企业的意思自治的行为,不存在政府的推动。有些地区的农村法律顾问的考核,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也会适当参与,而企业的法律顾问考核完全是企业内部行为,不存在政府的参与问题。

  2、农村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量广,除了律师之外,还包括因地制宜的广大农村法律服务者,而企业法律顾问主要是律师。

  3、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服务的当事人是农村,其服务的对象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而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是企业。

  4、农村法律顾问的费用方面一般由政府给予一定补助,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政府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而企业法律顾问的费用全部都是由企业本身支付。

  5、农村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提供法律咨询,进行释法解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协助处理其它涉法事务。

  正是由于农村法律顾问的特殊性,决定了农村法律顾问所扮演的角色不一样,农村法律顾问既是村民和村民委员会权益的维护者,又是基层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管理上的帮手,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助推器,。要扮好农村法律顾问的角色,笔者认为应特别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重大事项报告。农村法律顾问在服务过程中遇到涉及村民集体诉讼的重大案件;涉及农村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涉法问题;涉及农村违法行为,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事项;涉及农村重大突发事件以及涉及农村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都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决定。

  2.维护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导农民用合法的方式来处理纠纷。农村法律顾问,就是要维护广大农民和村民委员会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排忧解难,同时也要引导农村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用正常的法律方式来解决纠纷,避免农民用不合法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同时也要特别注意在村民委员会和所属村民发生纠纷时,要做到不偏不倚,因为农村法律顾问不仅是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也是农民的法律顾问,能够做到忠于事实和法律,公正处理双方的矛盾。

  3.息诉止争,维护社会稳定。法律顾问在农村纠纷中应该做矛盾的“缓和器”“降压阀”,减少社会矛盾,要息诉止争,力争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尤其是在土地承包、拆迁纠纷等社会影响面较大、影响社会稳定等较大问题上,在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要依法做好说服和劝解工作,协助维护农村的稳定。

   农村法律顾问,作为新的业务领域,其内容庞杂、博大精深,受众特殊,在服务内容、工作方式、服务质量等方面有待于法律工作者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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