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医疗事故律师:治疗嘴却导致耳聋,医院担重责
文/口 施周律师
S先生系来宁波务工的外省农民,小时侯由于摔伤等原因,导致嘴巴开口较小,饮食稍有不便。2009年,S先生去宁波L医院治疗,医生告知,可以治疗,但需要手术。于是S先生在该院动了手术,术后,S先生听力完全丧失,伴有眩晕,并有面瘫现象。后由于该医院无法治疗,由该院联系了上海市的医院,由宁波L医院支付了19万多元为S先生安装了电子耳蜗,但效果有限,S先生双耳听力丧失。
后,S先生与L医院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因双方差距较大,协商未成,S先生遂委托本律师代理这起案件。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
一、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本律师认为,S先生治疗是嘴巴,却使耳朵听力丧失、面瘫,也就是说是治疗一部位,而使另一部位功能丧失,当然属于医疗事故,如果连这都不属于医疗事故,那么不可能有患者敢去医院治疗了。
二、赔偿的标准问题。S先生是农村居民,那么是否应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本律师认为:尽管S先生为农村居民,但长期在宁波城镇生活,并经营水果摊,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S先生的子女也均在宁波生活,应该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抚养费。
故本律师以医疗事故为由诉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
后,法院委托了浙江省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认为:“虽然本例手术存在一定的难度,但由于医方手术中去骨范围过大,使周围骨骨折引起内耳及面部神经损伤是导致患者术后听力丧失、左侧面瘫的只要原因”,认定L医院存在存在医疗过失,过失与患者的听力丧失、左侧面瘫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2010年10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判决L医院赔偿S先生31.9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